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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问责三个关键
[纪委监察处]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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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这是有效履责的重要原则。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或者履行不力的,都必须严肃追责问责。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报告明确提出,“扭住主体责任,履行监督专责,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以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已成常态,但在基层实践中,问责不规范、不精准和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不断显现。结合基层问责实践,分析出现问题根源,实现精准有效问责,应注重把握好三个关键。

强化问的意识。实现精准有效问责,强化问责主体意识、夯实问责主体责任是前提。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是作出问责决定的主体,纪委、党的工作部门也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实施问责。但在基层问责工作实践中,一些党委(党组)以及党的工作部门存在落实问责工作缺位的问题。问责是检验党组织担当精神的重要标志,各级党组织必须强化用好问责“撒手锏”的意识。要提高政治站位,把稳政治方向,以“两个维护”为统领,以“四个意识”为标杆,自觉拿起问责利器,在精准问责上强化政治担当。党委要率先垂范,示范带动问责压力实现横向、纵向传导贯通,凝聚起问责合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真正认识到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利器,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关键一环,切实增强问责的主动性。纪委要强化“问责的再问责”,对不担当不问责的严肃问责,要科学用好考核“指挥棒”,将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既督促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压实问责责任,又要避免出现考核催生问责形式主义。

把握问的原则。问责条例强调,问责工作要依规依纪,坚持实事求是,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但在基层问责实践中,问责过度或是问责过软的情况屡有发生。比如,追究下一层级的责任重,追究上一层级的责任轻;比如,简单地把问责当成一种工具,问责随意化、情绪化,由此产生的问责不精准对问责对象造成“二次伤害”。因此,要把准问责事实,对每一条问责线索,特别是较为复杂的线索,深入开展调查、认真组织核实,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真相,正确区分问题性质,确保把问责的原因、依据、档次、类型等找准找实。要精确定位问责对象,通过客观事实明确责任主体,做到不为问责而问责,也不以集体责任替代领导责任。要厘清责任边界,对权责进行明确划分,确保权责对等,不轻问也不“过”问。

压实问的效果。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工作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通过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真正实现严管厚爱。但是在问责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不负责”的问责,以及没做实问责“后半篇文章”等问题,这与问责的初衷相违背。要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关心爱护相结合,避免让干事创业者“背锅”、违纪违规者从此一蹶不振。要正确把握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如细化党委领导班子、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失职失责的情况,同步明确班子成员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从而树立起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导向。要做好问责“后半篇文章”,强化回访关怀,给被问责干部重返“舞台”创造条件。要坚持追根溯源,从问责对象本身、所在单位、所属村社等多地,全面了解问责对象的思想认识及现实表现,找准“病根”和“病灶”。要坚持分类处置,根据受处分人员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视具体情节,运用鼓励、教育、宣传解释、推荐上岗等方式“对症下药”。(吴华)


转载自:清廉蓉城http://www.ljcd.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123&id=6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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